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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再度发文,又一城市的VOCs治理严格了!

2020-05-18

 近日,江苏省再度发文,如皋市的VOCs治理开始组织实施。在发布的《如皋市2020年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中提出,要在6月底前完成企业VOCs 的情况摸底,根据结果将加大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力度。年底前,基本完成汽车制造底漆、中涂、色漆工序,钢制集装箱制造箱内、箱外、工程机械、船舶、钢结构、卷材等制造行业的的原辅料替代任务,使用水漆等低VOCs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。对于满足采用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的工序等要求的企业予以豁免,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(质量比)低于 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此方案制定为推进 PM2.5和臭氧(以下简称 O3)浓度“双控双减”,源头治理,精准施策,进一步加强全市挥发性有机物(以下简称 VOCs)治理

目标:

建立健全 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,提升全市 VOCs 治理监管水平,臭氧超标天数较 2019 年减少 10%,VOCs 排放较2019 年减少 10%。


部分涂装VOCs内容摘录如下(非全文):

(一)大力推进源头替代。

1)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等项目。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胶粘剂等,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里规定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

2)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(质量比)低于 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。

3)现有企业,通过使用水性、粉末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,替代溶剂型涂料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。工业涂装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.加快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低 VOCs 含量源头替代进度,在政策、资金等方面给予企业扶持。按照《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》(DB32/T3500-2019)中 VOCs 含量限值要求,年底前,各镇(区、街道)结合实际,基本完成汽车制造底漆、中涂、色漆工序,钢制集装箱制造箱内、箱外、工程机械、船舶、钢结构、卷材等制造行业的替代任务。鼓励对有机溶剂年用量小于 10 吨且无法完成替代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、关停转移。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。

(二)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。

1)全面落实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,重点对含 VOCs 物料(包括原辅材料、产品、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)储存、转移和输送等实施管控,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、包装袋,高效密封储罐,封闭式储库、料仓等加强密闭管理。

2)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,推广采用辊涂、静电喷涂、高压无气喷涂、空气辅助无气喷涂、热喷涂等涂装技术,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、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,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

(三)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。

1)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,提高 VOCs治理效率。

2)非水溶性的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。

3)推进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,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,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,提高 VOCs治理效率。根据行业特点推进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,集中喷涂工程中心覆盖范围内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喷涂工序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,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。

(四)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。

1)重点围绕使用、产生上述较多的化工行业和船舶、工程机械、钢结构、家具等涂装行业开展整治企业在购置、使用涂料等原料时,应当向供应厂商索要产品组分报告或者 MSDS(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)报告等证明材料。

2)皋港化工园区应在 6 月底前完成园区 VOCs 摸底调查,制定“一园一策”专项整治方案。

(五)加强监测监控。

对治理效果好,达到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(质量比)低于 10%的工序、采用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的工序;完成 VOCs 全过程深度治理,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,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或送工业加热炉、锅炉直接燃烧处理,经评估认定 VOCs 收集效率与处理效率达到“双 90%”的企业;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,予以豁免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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